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

2018年02月05日 财务服务/政府文件 114 资料下载

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,政府文件


 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,保持国际收支平衡,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,制定本条例。

  第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(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),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,
负责本条例的实施。

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,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:

  (一)外国货币,包括纸币、铸币;

  (二)外币支付凭证,包括票据、银行存款凭证、邮政储蓄凭证等;

  (三)外币有价证券,包括政府债券、公司债券、股票等;

  (四)特别提款权、欧洲货币单位;

  (五) 其他外汇资产。

  第四条 境内机构、个人、驻华机构、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,适用本条例。

  第五条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。

  第六条 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。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
计申报。

 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,禁止外币流通,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。

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、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。对检举、揭发或者协助查
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,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,并负责保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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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

  第九条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,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
外。

  第十条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,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、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
汇指定银行,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。

 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,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、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,持有效
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。

  第十二条 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,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
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。

  第十三条 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,可以自行持有,也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。个人的
外汇储蓄存款,实行存款自愿、取款自由、存款有息、为储户保密的原则。

  第十四条 个人因私用汇,在规定限额以内购汇;超过规定限额的个人因私用汇,应当向外汇管理
机关提出申请,外汇管理机关认为其申请属实的,可以购汇。
  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,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;携带外汇出境,超过规定限额的,还应当向海关
出具有效凭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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